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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区别
来源:未知作者:责任保险日期:2023-08-17 浏览:
大部分情况下人们往往将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相等同,其实双方有着本质的区别,简单说来,产品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履行的投保人对使用其产品的消费者(第三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保险公司承保的是产品本身是否符合要求,负责产品本身的价值,而非第三方的损失。具体来说:
首先,风险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且不以被保险人是否与受害人之间订有合同为条件。它以各国的民事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而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并以产品的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他以经济合同法规制度为法律依据。
其次,处理原则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处理原则,在许多国家用严格责任的原则。即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修理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收到法律的保护。而产品质量保险的违约责任只能采取过错责任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修理者等存在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可见,严格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对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影响也具有很大的直接意义。
再者,自然承担者与受损方的情况不一样,从责任承担方的角度看,在产品责任保险中,责任承担者可能是产品的制造者,修理者,消费者,也可能是产品的销售者甚至是承运者。其中制造者与销售者负连带责任。受损方可以任择其一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也可以同时向多方提出赔偿请求,在产品保证保险中,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从受损方的角度看,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像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
第四,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事故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这种经济赔偿的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得罪人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
第五,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保险所承保的产品责任保险,因产品责任提起诉讼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第六,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由于这两者的本质差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两类保险业务时,必须严格区分。以避免因顾客的不了解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不过,在欧美国家的产品保险市场上,保险人一般同时承担产品责任保险和质量保险,以此达到控制风险和避免纠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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