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资讯
事关食品领域的赔偿问题,始终未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以至于每逢遇到巨额赔偿时,大都难以逃脱“企业出事,政府买单”的怪圈。有鉴于此,国家有必要尽早推行食品企业责任保险制度,这不仅能为受害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稳定的经济补偿,也会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给企业的经营者一个洗心革面,重新振作的机会,更为重要的是,也能切实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一方面,建立企业产品责任保险体系,符合国际惯例。企业产品保险作为一种保险业务,肇始于19世纪的欧美国家,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工业国家得到迅猛的发展,成为世界“流行风”。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企业产品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整个非寿险业务的45%—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责任险业务通常占到非寿险业务的30%左右;日本的责任险业务占到非寿险业务的25%-30%。
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早在1984年就出现了独立的企业产品责任险,但是二十七年过去了,参加责任保险的企业仍旧是凤毛麟角。一项统计显示,中国企业的责任险投保率为4%,远远低于国际平均15%的水平。譬如,蒙牛企业早年曾向人保财险购买一年期的产品责任险,但过期后没有续保。
与此同时,构建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也是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对于产品缺陷导致的产品伤害责任有严格的法律管辖,一旦发生,生产厂商和经销商往往面临巨额的赔偿和罚款。特别是如果产品同时导致许多人受到伤害,受害人会提起集体诉讼,倘若胜诉,上十亿美金的赔偿也不稀罕。从这意义上讲,建立企业产品责任险制度,不仅能在国内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更能在国外贸易战场上遇到公共安全事件时,及时化解危机。
具体到企业产品责任险的架构方面,首先,国家应组织有关保险专家和保监会,认真研究,积极谋划,比如保费缴纳、赔偿标准等细节问题,尽快制定出符合国情的企业产品责任险的大致框架;其次,企业产品责任险应成为强制险。在很多发达国家,企业产品责任险早已成为强制性保险。因此,国家应修订新《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也应像推行车强险那样,强制企业的经营者,尤其像食品、药品等与老百姓生命休戚与共的企业,全部纳入产品责任险体系;最后,还要建立救助基金。这部分资金从企业产品责任险保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这样做的目是,主要是考虑到当救助费用超过保险额度时,所采取的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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