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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将推行污染强制保险:未按规定投保最高罚款3万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20-03-08 浏览:
日前,环保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保部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人民银行、环保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的要求,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和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29条。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界定为“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由于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等;也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此外,环境风险评估与排查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等。《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
惩处措施方面,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由环境高风险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部介绍,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根据人民银行、环保部、保监会等7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银发〔2016〕228号)关于“由环境保护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发布实施性规章”的要求,环保部和保监会联合研究制订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向环保部和保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
《办法(征求意见稿)》分为六章,共29条。
《办法(征求意见稿)》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界定为“从事环境高风险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导致损害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具体保障范围主要包括由于突发环境事件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和生态环境损害等;也包括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污染环境导致的第三者人身损害、第三者财产损害、应急处置与清污费用。
此外,环境风险评估与排查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保险费率以及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管理等。《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承保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排查,掌握企业的环境风险水平。保险公司承保期间,应为投保企业进行“环保体检”,即排查环境风险,充分发挥保险制度的风险预防功能。
惩处措施方面,对于应当投保,未按照规定投保或者续保的环境高风险企业,由环境高风险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投保或者续保,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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