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资讯
《扬州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旨在减少乃至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保障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公众责任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安全险”包括三个险种: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过失而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第三者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企业赔偿责任确定依据及方式,确定赔偿责任额,在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一系列责任保险险种,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险、团体意外伤害险和公众责任险三个险种。
扬州市即将实施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和各种商业保险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先进的做法和经验,制定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
施工企业宾馆饭店都得买保险
据介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储存企业,船舶修造企业、电力企业、冶金企业、建材企业、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具有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都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当承保企业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或第三者人身死亡、伤残或急性职业中毒时依法由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含市政施工和拆除工程施工企业)需投保团体意外伤害险。当建筑施工工人在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现场或施工期限内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人身死亡或伤残时,保险公司依照约定给付保险金。
市场、商场、宾馆、饭店、医院、网吧、歌(影)剧院、娱乐和休闲等在公共聚集场所经营的企业应当投保公众责任险。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诉讼费用、救援费用,由企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死亡事故赔付不低于30万
根据扬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善后赔偿与补偿的实际水平,投保企业在确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投保:事故造成个人死亡的赔付保额,不低于每人30万元;公众责任险的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一般为100万元至1000万元,其中涉及个人死亡的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万元。
业内人士表示,该办法的实施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推动风险专业化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结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责任保险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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