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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责任保险在山东省中小学实施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20-03-06 浏览: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山东省出台《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校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生)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山东省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在山东省境内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所)、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均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
同时,规定学校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省学校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选聘保险经纪公司作为全省教育风险管理顾问,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提供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协助学校办理投保、索赔手续,协助各级校方责任保险管理机构开展业务宣传、培训活动等。
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或者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校外活动是指春游、夏令营以及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等),因学校疏忽或者过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或死亡,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费每生每年5元。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本着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得向学生收取。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原则上从学校学费收入中支出。
校方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间为每年9月1日零时起,次年8月31日24时止,期满续保。责任限额、赔偿范围、特色服务等通过招标确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责任限额不得低于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3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450万元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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