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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于2001年引入了流行于英美等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但从独立董事制度建立至今,争议之声始终没有停息。“不懂事”、“不独立”几乎成为国内独立董事的标签。
近期,由于王开田事件,业内关于独立董事制度的争论再次沉渣泛起,使得国内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们一并陷入信任危机。而如何才能改变独立董事现状,真正发挥出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呢?人大商学院教授宋常建议,应该尽快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现任大恒科技等3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宋常认为,资本市场与独董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近10年来我国证券市场和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均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无需讳言,由于一些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其初始动机可能不甚明确甚或存在某些问题,以及独董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支撑,独董及制度本身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或不足。
目前,除了应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解决上述问题,宋常还建议重视有关独立董事的激励和保障问题,以使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与其所承担的风险相匹配。
从监管角度来看:
首先,要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制度,为其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履职支撑。
其次,要将独立董事职业化,其津贴应来自于第三方机构,而非直接来自于上市公司。
再者,为了实现我国资本市场引进和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始初衷,公司在选聘独立董事时,宜由股东大会直接提名,并且主要应由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提名,同时实行控股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和差额选举方法。
最后,为了弥补独立董事因正确履行职责而可能遭受的损失,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应积极探究并努力建立和执行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所谓“独立董事责任保险”是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保险的范围是独立董事在职务范围内由于他们的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有效降低独立董事履职风险的重要手段,这在国外已经有近百年的历史,尤其是美国安然事件发生后,国际保险市场上的董事责任险非常突出。
值得欣慰的是,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也建议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宋常教授还建议,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以规避独立董事“不懂事”、“不独立”问题。宋教授认为,虽然不能简单地将“独立董事能否尽职”与独立董事是否“身兼数职”相联系,但为了降低独立董事“分身乏术”与“不独立”的可能性乃至有效解决此类问题,不妨考虑把独立董事作为一种专门性的职业,并成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独立董事协会,有关人员由来自法律、会计、财经、科技、工程、管理等各类专家组成。这些人员是否进入公司董事会,可以直接由独立董事协会推荐,经证券监管部门考核认定,上市公司董事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占1/2以上组成)审核提名,最后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并以累积投票方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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