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保险电动自行车因被保险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合法驾驶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约定的各分项赔偿限额给予赔偿。
本保险所指第三者,不包括事故当时搭乘于车辆后座、踏板等部位的人。
赔偿限额包括下列各分项赔偿限额 :
(一) 身故或残疾补偿金:限额人民币20,000元;
(二) 医疗费用:限额2,000元;
(三) 财产损失:限额1,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