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资讯
数据显示,2010年1~7月,环境保护部受理的突发环境事件达119起,涉及化学品污染的环境事件83起,占70%;《2009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透露,环保部共接报并处置突发环境事件171起,比上年增加了26.7%。有环保专家指出,在全国7555个被调查的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每年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就相当于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6%~9%。近期,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新闻很多。6月3日,重庆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企业正式签约投保;6月4日,广东省环保厅正式提出,将在珠三角城市圈先行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6月5日,江苏苏州66家高危企业集体投保了总保额达1.32亿元的保险合同,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项目。从这个层面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被认可和接受。但总体而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仍与频发的环境污染事故不相适应,仍徘徊在起步阶段。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我国环境侵权领域提供了一种比传统侵权责任模式更为有效的行为规则和解决机制。一个有效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完善生态和环境保护机制,更有利于减轻政府的环保负担,避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象。但在实践中,我国政府依然担当着最后责任人的角色,政府用纳税人的税金为企业污染负责。显然,引入环境责任保险,是改变“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最有效的捷径。
7月3日,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内酸性含铜污水进入汀江,导致大量鱼类死亡;7月16日晚,利比亚籍30万吨原油船“宇宙宝石”在大连新港中石油原油储备库卸油时发生火灾,部分原油泄漏入海,造成大片海域污染。环境污染事故频发,已得到有关部门的关注。毫无疑问,紫金矿业、大连漏油等污染事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成了一道严峻考题,如何妥善解决污染善后赔偿正在考验政府的执政和执法智慧。《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从该条规定来看,环境事故中的受害人一般只能由加害人(污染单位)负责赔偿。但因环境污染过程的复杂化、缓慢化、累积化、主体多元化和后果严重化导致污染赔偿出现诸多困惑。恰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汪劲教授所言,“如果这些污染事件处理结果不妥的话,那我可以说《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是全盘失败的。《水污染防治法》全盘失败我们能说国家环保法治是成功的的吗?”笔者认为,强制责任保险要求特定人必须投保, 完全可以避免污染者不予投保或者保险公司拒绝受理, 以保障受害人能够有效获得赔偿。而且,根据强制责任的法学理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还赋予受害第三者直接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在法定保险金额范围内直接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使受害人得以迅速获得理赔。这一点在“交强险”中已颇得民心。而且,还有保险专家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引入,将逐步改变过去那种"企业违法污染获利,环境损害大家埋单"的现象,随着环保责任险的推广,保险基金可能为环境污染事件造成的损失"埋单"。目前,这类保险在欧美发达国家甚至印度等亚洲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从这个层面看,立法明确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既能保证被保险人不至于因赔偿而陷入经济困境或者破产,更能转变政府职能,符合责任保险的发展趋势。
毫无疑问,潘岳副部长“之所以要力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它与我国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环境污染事故高发不无关系。运用市场手段,比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来加强环境污染的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置,成为当前环保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的表态,清晰的描绘了我国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路线图和决心。人保集团董事长吴焰也在政协会议上建议,参照国际通行的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确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设方向。笔者认为,每出台一项新政策,并不意味着就会一帆风顺,反而可能遭遇更多的困难。但现实不容许我们等到问题解决后再开始行动,而是必须在行动中解决问题。从这个层面而言,纵然环境污染责任险前行的路上有千难万险,我们也应只争朝夕。
(转载来源: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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