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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职业责任保险可准予税前扣除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20-03-07 浏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下称《办法》),在规范职业风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的同时,明确税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方式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可准予税前扣除
职业责任保险所承保的职业责任风险,是从事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等的单位或个人因工作上的失误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风险,它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办法》第七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除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约定(一)投保范围为事务所的主营业务;(二)赔偿范围限于因职业责任引起的民事赔偿;(三)追溯期应当追溯至首次购买保险年度;(四)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已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总和的3%等事项。
财务处理上,国税函〔2001〕943号文件规定,“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科目核算事务所为抵御风险、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而支付的各种保险费。该事务所支付职业责任保险费时,借记“管理费用———职业责任保险费”2万元,贷记“银行存款”2万元。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而对于税务师事务所购买的职业责任保险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取得收入直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所以对税务师事务所支付5万元保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办法》要求,通过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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