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资讯
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根据业务内容的不同,责任保险可以粗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其中每一类业务又由若干具体的险种构成。
责任保险作为一类保险业务,产生于19 世纪的欧美国家,20 世纪70 年代以后在工业化国家迅速得到发展,台湾也在上世纪80 年代初开始萌芽发展,责任保险在中国发展相对起步较晚,1979 年中国保险业务恢复经营以后,首先开展的责任险业务仍然是汽车保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到了80 年代末以后,责任保险才开始进入大陆市场非涉外经济领域。
自2003 年以来,中国国务院确定了保险业要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方向,并明确指出责任保险是社会风险控管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中国保监会也相应地开展了关于大力促进责任险发展的研究课题,把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将其列入保险业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给力加以推进,并在不同场合要求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引导业界关注责任险。
然而,责任保险的发展实有赖于社会进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保险业由承保物质利益风险,扩展到承保人身风险后,必然会扩展到承保各种法律风险,这是被西方保险业发展证明下的客观规律。同时我们还知道,责任保险在保险业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它既是法律制度走向完善的结果,又是保险业直接介入社会发展进步的具体表现。
责任保险的误区
基本上,责任保险承保各种民事法律风险,但是并没有实体的标的。保险人在承保责任保险时,通常对每一种责任保险业务要规定若干分项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自己选择,投保人选定的赔偿限额便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举例来说,某张公众责任保险的每一个人身伤亡保额为50 万元,单一事故的人身伤亡保额为500 万元,单一事故的财产损失保额为50 万元,保险期间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为1000万元。倘若保险事故发生,仅一人受伤医疗费用分别为20 万元或55万元两种情况,保险公司仅分别支付20 万元或50 万元;若很不幸地发生重大公安事件,受伤的不止一人,除每一人补偿额仍受限于50万元外,支付多人的累计人身伤亡保险金额最高为500 万元;要是被保险人流年不利,发生两回以上保险事故,当保险公司赔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累计金额达其各赔偿限额时,该张公众责任保险单分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效力就自然终止,不管剩余的未到期天数还有多少。
为改善上述责任保险分离责任限额(Split Limit)的缺点,近年来欧美责任保险采用合并单一责任总限额(Combined Single Limit;CSL)越来越普遍。所谓合并单一责任总限额,系指保险事故发生,不论是每一个人身伤亡、每一事故人身伤亡、每一事故财产损失,还是保险期间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皆适用一个唯一的保险金额,譬如不论是每一个人身伤亡、每一事故人身伤亡、每一事故财产损失,还是保险期间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每个项目的保险金额均是100 万元;保险期内累计的赔偿限额,它也可以“变形”仅为单一的累计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或累计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保险期间最高保险责任限额则为两者相加,或其分项单一责任限额的两倍,譬如说不再细分每一个人身伤亡补偿金额,仅约订每一事故人身伤亡保险金额100万元,每一事故财产损失保险金额50 万元,险期间最高保险责任限额为150 万元,或300 万元。同样的额度赔偿用尽,保单效力也跟着结束了。实务上外销产品至北美地区,通常被要求投保200 万美元合并单一责任总限额的责任保险单,它的承保样态是每一事故人身伤亡、每一事故财产损失,以及保险期间最高保险责任限额,皆为200 万美元。责任保险采用合并单一责任总限额与分离责任限额,除了保险金额样态不同,保险成本精算的基础也不同,还有与责任事故申报基础不同也有密切相关。
前文已点出,责任保险的保险金额,仅为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额过低时,超过限额的经济赔偿责任只能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分担被保险人风险的效果有限。然而,投保超高保额的责任保险,不但浪费保险费,依法赔偿的基础下未必能使用到巨大保额。
不要被高保额的责任保险唬住
责任保险若没特别声明,一般多采用分离责任限额的保单。当消费者不清楚责任保险合同结构,猛然看到“本产品已投保人民币1000 万元产品责任保险”字样,还以为制造厂商真的投保了高额责任险,殊不知,厂商可能投保的仅是每一个人身伤亡50 万元,每一事故人身伤亡250 万元,每一事故财产损失30 万元,保险期间赔偿责任最高限额1000 万元的保单。以保险期间赔偿责任最高限额做为商品标示的一部分,是颇为常见的商业宣传噱头。须知投保人选择赔偿限额的档次,直接决定着其能否得到足额补偿。
除了雇主责任保险性质较特别,一般责任保险不论是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偿的对象都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的负面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
责任保险在独立承保方式下,保险人签发专属的责任保险单,它与特定的物没有保险意义上的直接联系,而是完全独立操作的保险业务。在组合承保方式下,责任保险的内容既不必签订单独的责任保险合同,也无需签发附加或特约条款,只需要参加该财产保险便使相应的责任风险得到了保险保障。
在责任保险经营实践中,保险人除通过确定赔偿限额来明确自己的承保责任外,还通常有免赔额的规定,以此达到促使被保险人小心谨慎、防止发生事故和减少小额、零星赔款支出的目的。但是投保人也可能基于风险规划或商业噱头,除了投保高保额外,另外保险合同里相对也订下高免赔额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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