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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快递已经与消费者的生活密不可分,对于快递服务消费者最关心的是什么呢?8月11日~22日,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共收到来自高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提出的修改意见292条。意见反馈最集中的是有关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占比达到一成。
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该由谁来赔偿?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两个以上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使用统一的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时,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另外,《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企业投保。
广州消保委建议增加“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目前,快递企业的保价标准并无统一规范,快递企业因此逃避、转移了自身责任。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险,有助于增强其安全意识,强化企业管理。
快递验收不合格消费者有权拒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
不少地方消协表示,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消费者有权拒签快递。浙江消保委建议增加“验收时发现内件短少、损毁或者与快递运单不符的,用户可以拒绝签收,并在快递运单上注明原因、时间,由收件人和投递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拒绝签字的,投递人员应当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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