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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责任保险重点作用于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20-05-28 浏览:
董事责任保险是一个针对中小企业超值性的保险产品,除了狭义和广义的基本范围之外,还包括附加承保范围,实体行业责任保险等。这种保险是指当公司一名以上的董事或高管成为被告时,其赔偿责任由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予以补偿,所以很多公司把公司实体保险纳入保险附加范围。还有一个附加承保范围是雇员责任保险,为雇员承保。因此,其是一个复合型的产品,包括董事个人责任保险、公司补偿保险、公司实体责任保险、雇员责任保险。
董事责任保险现状分析:高管责任保险是一个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多个法域的集合产品,属于新兴产品。具体来说,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责任保险,是指在董事和高管执行公司职务的过程中,有不当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害,以损害为标的的保险;广义的责任保险是指签订补偿合同为标的的保险。目前,我们国家还没有推出公司补偿保险,美国有公司补偿制度,所以有相应的公司法人保险。
高管责任保险的范围:它涉及的方面比较复杂。国外最新统计数据表明,96%的美国公司和90%的欧洲公司都购买责任保险合同,香港地区有60%至70%的购买率。我们国家自2002年1月份引入董事责任保险,主要是平安保险和美国某保险公司推出。截至目前,A股市场中有1.33万名董事,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不超过2%。其实,人数还远远不止,包括中小板、创业板、B股、在香港上市的H股公司。未来新三板推出,估计董事人数还要翻倍。那么,国外公司多是购买组合保险,还是单一公司保险呢?
欧洲公司和美国公司购买责任保险最初是单一保险,即董事个人责任保险。但从2002年开始,美国有几个大的保险公司,开发了公司实体责任保险,特别针对证券赔偿诉讼。当公司和董事高管在赔偿诉讼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公司可以通过实体责任保险分散风险。从2002年以后,90%以上的美国公司购买董事责任保险的时候,都会选择附加承保公司实体责任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发展到今天,不仅仅分散公司董事的风险,也分散公司的赔偿责任风险。
中国高管责任险尚处起步阶段
在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中,保险公司是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同路人。我们请彭先生说说,中国高管责任险的情况和目前存在的问题或者障碍有哪些?
目前中国责任险处于美国20世纪30、40年代的水平,属于董事责任险的起步阶段。在上海,其预收保费是6000万,上海人保财险是1000万左右,承保对象主要是在海外上市的中国企业。承保的方式主要是与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呈报,外资公司为主、国内公司为辅。从赔付角度看,我们也是和国外公司一并进行赔偿。
为什么董责险在我国的保险市场难以启动?一个主要原因是民事赔偿体系,比如说保险公司赔钱,必须是被保险人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后才产生民事赔款。如果被保险人没有民事赔偿责任,就不会产生民事赔款。我国的董事、监事、高管产生过失以后,没有法律要求他们进行赔偿。比如说《证券法》、《公司法》虽然有类似的规定,但需要一个门槛,就是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案件中有行政处罚或者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作为中小股东投资者起诉的一个前置条件。
另外一方面,被保险人基本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没有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要发展董事责任险而去构建民事赔偿体系,这个民事赔偿体系本身也应该通过国家立法方式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障以后、公司治理结构得到完善,股东才有权起诉这些董事、监事、高管。同时,董事责任险也可以帮助公司留住优秀的人才,促进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完善,促进公司发展。
重在保护中小股东
一般来说,容易引起董事责任侵权责任的有几种人,第一个是股东,还有债权人、顾客、竞争者、社会公众和员工。涉及到股东方面的有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和欺诈客户,涉及到债权人方面的有欺诈性交易、不正当交易,涉及到顾客方面的有产品瑕疵和产品权限,涉及到竞争者的有知识侵权和竞争责任,涉及到公众方面有环境污染,涉及到员工的有不正当解雇、雇佣歧视行为和性骚扰。那么,董事责任保险重在保护董事,还是重在保护中小股东?
董事责任保险直接保障对象最主要的是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美国耶鲁大学《公司法》研究中心的一个教授表示,董事责任保险对董事的保护是有的,但没有那么直接。董事责任保险对董事的保护并不是特别重要,更重要的是对中小股东保护。因为董事有很多制度可以保护,而一旦董事被判承担责任,他可能没有什么财产,这样股东的诉求就没办法实现。与其说董事责任保险是保护董事,不如说是保护中小股东。鉴于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比较成熟。我建议在虚假陈述中董事责任这一块进行强制性保险。
目前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是,更多是对个人保险,对公司实体责任的保险较少。有了保险制度以后,应该由公司的董事买单,而不是公司买单,或者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买单。如此一来,就解决了现股东和老股东的关系问题。从中国的情况看,董事责任保险和公司实体责任保险应该同时建立起来。现状不单单是公司个人的过失行为,很大意义上是一部分人集体做假。我觉得要把公司责任保险制度推广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关联交易人和其他大股东投保。根据公司持股情况,如果持有10%以上股份甚至公司破产重整人、公司重组方都要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没错。刚才提到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销售董事责任保险还没有增加这个条款。
其实这个条款很重要。有了公司实体责任保险之后,公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也可以由保险公司赔偿。
投保信息应强制披露
目前还没有要求强制披露。其实,这个问题在美国也争论了很长时间,美国证监会也考虑过强制披露问题。不过,有些人反对,认为一旦披露出来,可能引发诉讼狂潮。据我所知,加拿大多伦多交易所从1993年开始全部披露相关信息。
个人认为,这种情况应该强制性披露。虽然有人认为披露出来,可能导致的情况是,本来投资者不想诉讼,看到披露以后激发诉讼热情,但我认为,董事责任保险的相关信息包含了公司治理结构的信息。比如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好,董事责任保险费率会比较低。有些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差,对公司承保机构会较少,而且费率很高,且多为小型保险公司。从这个角度看,可以给投资者一个投资判断。因此,我觉得这种信息应该披露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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