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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多方力量 助科技保险发展
来源:未知作者:admin日期:2023-08-17 浏览:
科技保险是国家科技部与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岁末联合推出的一项以保险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活动,是为了规避高新技术企业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产品推广等过程中,由于内部能力的局限和诸多不确定外部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科技活动失败、中止,达不到预期目标的风险而设置的保险。由于该项保险具有一定的政策性且在我国尚属于新生事物,现阶段只是由政府先后选取了两批科技保险创新城市试点,中国信保、平安寿险、人保财险4家公司在各自擅长的领域开展了科技保险业务。
据相关数据显示,仅试点刚刚启动的2007年,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100家,科技保险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1.75亿元。截至2009年底,全国商业性科技保险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分别突破1亿元和12亿元,风险保额3874亿元。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科技保险在我国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方面都尚处于起步阶段,且诸多原因造成了保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均热情不高。据统计,参保企业占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不足3%。
鉴于我国自主创新战略顺利实施的迫切需求和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高风险的核心特征,我们亟须扭转科技保险发展不温不火的现状。作为一种集弱可保性、正外部性及严重信息不对称性于一身的风险,我国应该继续采用“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模式,在多方的通力协作下,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
政府部门
我国政府对于科技保险给予了密切关注。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保险向前发展,保监会与科技部应联手财政部、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从以下方面着手,拓宽科技保险政策空间:
首先,将优惠政策、补贴落实到位。目前,我国虽然不缺少参保科技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贴,但财政补贴政策仍不健全且许多税收优惠尚未落实。针对政策引导推动力度不强的情况,应由政府牵头,调动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其次,各部门通力建立科技风险损失数据库。由于科技风险的风险单元本身较少,加上高新技术企业“惜保”现象严重且风险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很难满足独立、同分布的要求,大数法则很难适用,这给科技保险供给方的费率厘定造成了很大困难。政府部门应加强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协助保险业建立完善系统性强、分类科学合理的科技保险数据库并供行业内部共享。最后,加强科技保险宣传工作。在科技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宣传引导必不可少,可以通过包括各类媒体、行业协会等大力宣传科技保险,提高全社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使高新技术企业真正认识到科技风险管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进而促进其投保的积极性,才有可能将潜在的科技保险需求转变为现实的投保。
保险企业
随着我国科技保险发展水平的逐渐提高和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日益丰富,将会有更多的保险企业参与到科技保险供给的行列中,保险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积极促进产品创新。从目前来看,大多数的科技保险都是在传统保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险种设置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需求。所以,加强理论研究和产品开发,设计出针对性强、适应科技企业需要的产品是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在经营科技保险过程中应深入考察科技企业保险需求,并以此为依据不断完善和健全科技保险产品体系,为有不同保险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针对有条件的企业量身定做一揽子科技保险保单。
第二,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科技风险作为一种与科技创新相生相伴的风险,投入损失和商业化顺利实现的可能同时存在。因此,科技保险承保的是带有一定投机性质的风险。这就要求保险人在运用专业知识谨慎筛选出能够借助商业保险手段转移部分的基础上,短期内通过设计免赔额等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长期内可以通过承保模式进行创新,与高新企业间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战略联盟关系,共担损失、共享红利,以避免企业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防范的道德风险问题。
第三,实现风险有效转移。保险公司积聚大量的科技风险以后,为避免高科技行业内系统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巨额赔付对其自身稳定经营产生冲击,保险公司有必要采取周全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进行回避。除了与世界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合作外,未来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尝试推出科技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转移科技风险。
第四,密切关注人才培养。在科技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人才。满足要求的人才除了保险知识和经验背景外,还应当对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有足够的认识。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并加大对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只有掌握了具有科技、保险、外贸、金融及宏观政策等方面复合型知识背景的人力资源,才能使科技保险在未来的发展中充满活力。
高新技术企业
目前,作为科技保险需求方的高新技术企业亟须在政府的宣传及政策引导下提高认识、与时俱进,避免在无意识情况下自留且会给企业带来巨大不良影响的科技风险;奉行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把科技保险和企业的日常运营有机结合起来;认识到科技保险是一种事前风险融资手段,对企业稳步发展具有保障作用,结合自身需求投保合适的险种,踊跃投保科技保险,主动防范科技风险。
据相关数据显示,仅试点刚刚启动的2007年,参保的高新技术企业超过1100家,科技保险累计赔付金额达到11.75亿元。截至2009年底,全国商业性科技保险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保费分别突破1亿元和12亿元,风险保额3874亿元。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科技保险在我国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方面都尚处于起步阶段,且诸多原因造成了保险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保险均热情不高。据统计,参保企业占所有高新技术企业的比例不足3%。
鉴于我国自主创新战略顺利实施的迫切需求和高新技术企业所面临高风险的核心特征,我们亟须扭转科技保险发展不温不火的现状。作为一种集弱可保性、正外部性及严重信息不对称性于一身的风险,我国应该继续采用“政府引导,商业运作”的模式,在多方的通力协作下,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
政府部门
我国政府对于科技保险给予了密切关注。为了进一步促进科技保险向前发展,保监会与科技部应联手财政部、税务机关与地方政府,从以下方面着手,拓宽科技保险政策空间:
首先,将优惠政策、补贴落实到位。目前,我国虽然不缺少参保科技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贴,但财政补贴政策仍不健全且许多税收优惠尚未落实。针对政策引导推动力度不强的情况,应由政府牵头,调动起高新技术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其次,各部门通力建立科技风险损失数据库。由于科技风险的风险单元本身较少,加上高新技术企业“惜保”现象严重且风险状况各不相同,因此很难满足独立、同分布的要求,大数法则很难适用,这给科技保险供给方的费率厘定造成了很大困难。政府部门应加强第一手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协助保险业建立完善系统性强、分类科学合理的科技保险数据库并供行业内部共享。最后,加强科技保险宣传工作。在科技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政府部门的宣传引导必不可少,可以通过包括各类媒体、行业协会等大力宣传科技保险,提高全社会对科技保险的认知程度,使高新技术企业真正认识到科技风险管理、科技保险的重要性,进而促进其投保的积极性,才有可能将潜在的科技保险需求转变为现实的投保。
保险企业
随着我国科技保险发展水平的逐渐提高和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日益丰富,将会有更多的保险企业参与到科技保险供给的行列中,保险企业应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积极促进产品创新。从目前来看,大多数的科技保险都是在传统保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造,险种设置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不能很好地满足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需求。所以,加强理论研究和产品开发,设计出针对性强、适应科技企业需要的产品是当务之急。保险公司在经营科技保险过程中应深入考察科技企业保险需求,并以此为依据不断完善和健全科技保险产品体系,为有不同保险需求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针对有条件的企业量身定做一揽子科技保险保单。
第二,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科技风险作为一种与科技创新相生相伴的风险,投入损失和商业化顺利实现的可能同时存在。因此,科技保险承保的是带有一定投机性质的风险。这就要求保险人在运用专业知识谨慎筛选出能够借助商业保险手段转移部分的基础上,短期内通过设计免赔额等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长期内可以通过承保模式进行创新,与高新企业间建立一种长期合作的战略联盟关系,共担损失、共享红利,以避免企业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防范的道德风险问题。
第三,实现风险有效转移。保险公司积聚大量的科技风险以后,为避免高科技行业内系统风险等原因造成的巨额赔付对其自身稳定经营产生冲击,保险公司有必要采取周全有效的风险转移方式进行回避。除了与世界上实力雄厚的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合作外,未来条件成熟时,还可以尝试推出科技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转移科技风险。
第四,密切关注人才培养。在科技保险的发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人才。满足要求的人才除了保险知识和经验背景外,还应当对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有足够的认识。保险公司应当重视并加大对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再保险公司等机构的合作。只有掌握了具有科技、保险、外贸、金融及宏观政策等方面复合型知识背景的人力资源,才能使科技保险在未来的发展中充满活力。
高新技术企业
目前,作为科技保险需求方的高新技术企业亟须在政府的宣传及政策引导下提高认识、与时俱进,避免在无意识情况下自留且会给企业带来巨大不良影响的科技风险;奉行全面的风险管理理念,把科技保险和企业的日常运营有机结合起来;认识到科技保险是一种事前风险融资手段,对企业稳步发展具有保障作用,结合自身需求投保合适的险种,踊跃投保科技保险,主动防范科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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