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险资讯
作为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责任保险近年来日益获得政府的重视并加以推广。但与国外多为自愿购买责任保险的情况相比,目前我国主要是通过立法将责任保险予以强制性推广。在业界看来,我国若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首要职责是健全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 自上而下,引导市场关注责任保险 自2003年以来,国务院明确了保险业要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的基本思路,并明确指出“责任保险是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中国保监会相应开展了关于大力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研究课题,把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工作提到“讲政治”的高度,将其列入保险业重点发展的领域之一予以力推,并在不同场合要求财产险公司积极发展责任保险,引导业界关注责任险。
目前,我国责任险已由2003年的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4个品种,发展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医疗责任保险、供电责任保险、校园方责任保险、律师责任保险等11个品种。不过,与成熟的保险市场相比,我国责任保险发展明显滞后于国内整个财产险行业的发展,深度和广度均不够充分。 “国内推广责任保险的思路非常单一,就是赋予其强制性,然而,这在学术界是值得商榷的。”曾立新直言,强制保险有诸多的局限性,国外也存在一些强制责任保险,但主要还是依靠完善的法律环境来挖掘市场对责任保险的需求。“只有法律有了相关规定,才会存在法定责任,市场才能产生对责任保险的需求。”曾立新称。 按照法律规定,一旦侵犯了他人权益就得承担责任,那么,很多人自然就会考虑去买保险来转嫁侵权赔偿的风险。然而,目前国内的法律制度缺失,法律环境不够完善,加之经济体制不鼓励大额赔偿,法庭判决金额很低,因此,国内尚缺乏高额赔偿的判例。此外,我国公众维权意识不强,且维权成本过高,企业违法成本较低,普遍缺乏投保意愿,这也是责任保险发展道路上的阻碍。
曾立新建议,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法定责任,要完全挖掘出市场需求,一方面,保险公司应当在产品设计上研究国内市场需求,并参考国外保险市场应对大规模群体责任索赔时的危机处理经验;另一方面,基于责任保险的风险不同于一般财产险的风险,我国保险公司目前的承保能力仍然有待提高,保险公司应当多开展风险分析和调研,逐步提高技术水平。 事实上,要开展责任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任务不仅仅是在出险后进行赔偿,还要在事前凭借其行业经验为保险人提供防灾防损的建议。比如国外很多保险公司在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都会为企业提供如何控制污染源,防止风险扩散的建议,而目前国内的保险公司所能提供的防灾防损建议和服务能力相对低下,难以协助客户有效防灾防损。 除了完善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责任之外,我国要大力发展责任保险,还须提升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在社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约民事赔偿风险意识。在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风险较高的某些行业,应当考虑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少数高风险的责任风险,如医疗责任等,需要政府、行业和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合作赔偿机制。并且,商业保险公司还应当通过保险合同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和防损减灾措施,从而使该商业保险成为可持续的、有效的社会风险补偿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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